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打官司。现代的很多司法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主要以调解为主,如果不是到非打不可的地步,一般不会直接走诉讼流程,因为周期太长了,光是排队可能就需要一个月甚至二个月以上,再叠加上一些审判期间,有时候一桩民事案件长达半年的时间都有可能。并不是很多作者想的那样,我随时开庭、随时审判、立刻出结果,都是需要有流程的。
现代周期都如此之长,更何况是古代。现代很多的司法流程其实都有古代的身影,比如死刑复核上报最高院,二审终审等等,断案不是靠“拍惊堂木”,而是繁琐如税表申报。
很多人想象中古代断案似乎就是县令坐堂一拍惊堂木,罪犯一跪就定罪,其实完全不是那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强调“审慎从严”,断案流程繁琐,尤其涉及刑罚、特别是死刑的案件,程序极其复杂。
比如明清时期,一桩刑事案件起码要经过:告状立案 → 捕人羁押 → 初审问供 → 复审核证 → 核实证据 → 拟定判词 → 报请上级核准。若是死刑案件,还要经过“三司会审”、复勘乃至“秋审”、“朝审”等,快则数月,慢则三五年才决断。
别说“当场斩首”,就连“判了斩立决”都需要层层批准,丝毫马虎不得。
“杀人偿命”?真不是你以为的那样快。
清代《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凡命案须查明动机、过程、因果,不能靠口供定罪。哪怕是“人赃俱获”,也得经过“具结、讯问、验尸、笔录”等多道手续,还要上报府、道、按察司、刑部、皇帝。
为什么这么慢?因为一旦判了死刑就无法反悔。历史上多次发生“冤案平反”,大多都因为当年有人质疑程序漏洞,死刑判不下去,留了“活口”才有机会翻案。
换句话说,古代对死刑的态度往往比现代更谨慎。秦汉可以快刀斩乱麻,但到唐宋明清,反而越来越强调“慎刑”、“明正典刑”。
一桩案子拖个几年,不是偶然,而是常态。
清代有名的“张汝珍冤案”从立案到平反,前后拖了十年。张被诬指谋杀,地方县令不敢断,交到府衙,府衙交道台,道台再推刑部,刑部上报皇帝……中间还涉及“秋审”、“缓决”、“监候”等制度,拖到乾隆年间才彻底平反。
在明代“九卿会审”中,一些重案、疑案、命案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机关共同审理。一旦三者有分歧,就得退回重审。再遇上换官、官员升迁、地方政局动荡,能拖十年不是神话,而是现实。
百姓告状“告到老”,不是一句苦情话,而是真实的诉讼体验。
为什么古代判案慢?不是程序繁琐一个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现实:官员不愿担责。
唐律规定,错判致人死者,判官也要承担刑责。明清更明确,误杀无罪者,审判者坐“误斩罪”,轻则流放,重则问斩。所以多数地方官对命案“能拖就拖”、“能移送就移送”,审起来极为谨慎。
审一个命案,要做“勘验尸体”、“邻里访谈”、“仵作验伤”,证据稍有问题还要退卷重审。拖着不是不作为,而是怕出错,“宁可十年不决,不可一日枉法”。
秋审、朝审、会审,层层审批压死人。
死刑不能马上执行,得秋后再审。为什么?因为《大清律》规定,“斩立决”需由皇帝最终批准。只有“情节重大、证据确凿、无可更改”的罪犯才可以直接执行,其余必须列入“缓决”、“监候”,等秋审或皇帝亲自“朝审”。
明朝规定:每年八月,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召开“秋审大会”,逐一审核死刑案件;若案件证据不足,或涉及未成年人、精神异常、妇女自卫等情节,会转为“缓决”。也就是说,哪怕是“杀人犯”,也不一定立刻砍头,得等上级逐条“再议”。
再想象“跪一下、砍一刀”的判决速度,根本不存在。
有人误以为古代断案靠“打”,打一顿就什么都招了。其实刑讯只能用于“供词补强”,不能作为唯一证据,若刑讯致死,办案者反而要负全责。
宋代《洗冤集录》就是一本古代法医指南,专门讲如何科学验尸、查案、防止冤假错案。北宋有明确规定:不得以刑讯为定罪依据。明清更甚,明确要求“验尸三人以上”、“供词须两人印证”。
如果一个案子只靠口供定罪,且没有实物、现场、证人,哪怕供词详细,也可能因“无据”而驳回,退回重审,反复来回,拖个三五年再正常不过。
地方县衙没有“终审权”,案子动辄就要“送大理寺”。
县令虽有审判权,但不等于他能拍板决定所有案子。多数重大刑事案件须上报府、州,乃至中央机关审查确认。
尤其在明清两代,地方官只能“初审”,真正的判决往往是由府衙、大理寺或刑部下达。地方法官也懂这点,所以能避则避,尽量“按程序走”,出事了好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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