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行到这个阶段,宁致远已经在内心感觉,超出了自己的预期。
宁致远给自己制定的‘战略性撤退’的策略,就是不要拘泥于案件本身的细枝末节,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能够让大家对位于案件之上的某种更深层的东西进行深思和探讨。
说实话,宁致远根本就不在意自己最终的判决到底是多长时间了,因为他也明白,仅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无论是否真实,那都不足以成为当今标准下的证据了,扯这些细节无非只会让人们觉得你在胡搅蛮缠,强词夺理。
自己并不是那种输不起的人,只是,输也要输的明明白白,坦坦荡荡。
宁致远不自觉的看了一眼两位检察官,只见巴检察官在认真的翻阅着手上的文件,似乎有话要说。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继续问道
“有的”,只见巴检查官站起来说道。
“宁致远,很多事情,检察官没有在细节上回复你,并不是你说的有多么正确。是的,有些事情你说的没错,司法机关是习惯性的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推行的价值观,但司法部门同样没有忘记的是,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
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权力意志不会、也不能产生任何的道德法则,道德是在法律至上的,法律也好,你说的什么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权力也好,那都是在道德之下的;
还有,法律的权威也不是全然的经过人们的理性也好、还是你所说的推理也好,所创造的,而是写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的,写在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的;
你自己虽然肯定不觉得,今天你所说的这一切,都是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欲盖弥彰,但本质上讲,无论你说的别人也好,魏红集团也好,这些行为主体存在着什么样的你口中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改变你的所作所为违法犯罪的事实,不是吗?
还是在你的认知里,别人也犯法了,相同的行为,只要大家所受到的处罚都一致了,在处罚上面做到绝对的公平了,一个都不少了,那就不用去管这个行为原本的样貌了?
还是你觉得,只要有人做了跟你一样的行为,但是,他们并没有纳入到司法流程上来,因为种种的原因,成为了你口中所说的‘逍遥法外’、‘漏网之鱼’了,然后你就觉得你被冤枉了?
还是你觉得,只要有很多的人都跟你的行为一样,那这个行为就可以被社会所接受了?
亦或者,你觉得,我们先不论真假,只要你口中的魏红集团做出的行为比你更恶劣,然后你就觉得你自己的行为就是好的了?就没有问题了?就不该受惩罚了?
你的关注点永远在别人的身上,在你的认知里,你从来就没有从你自身的角度,从自我反省的角度,去深入的剖析一下你自己所做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的;
相反,你一直想从跟别人的所作所为的对比当中来表明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小巫见大巫,为什么自己反而被惩罚了而更恶劣的行为却没有,不是吗?
那么我想请问你,就像你自己所说的那样,熄灭别人的蜡烛并不会让自己的前方更加光明;那别人做的事情更恶劣就能改变你、或者说降低你所做行为的恶劣程度了吗?”
巴检察官义正言辞的说道,他停顿了下,看向宁致远。
宁致远没有说话,他没法拒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巴检察官所说的有一部分,是宁致远内心隐蔽的某种目的的揭示,宁致远没有办法拒绝。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的是,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
检察院所提出的‘节约司法资源’,是依靠归纳推理没有错,但是,检察院所使用的逻辑推理本身有着很深的超验的根源,检察院在执行和监督以及申请诉讼的时候,从来没有忘记一点,也就是被告人刚刚提到的一点;
那就是‘立法者的意志也好,绝对强权的意志也好,都并非最高的意志,无论哪个主体、什么样的主体,都并非最高权威的化身,在其之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
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曾经把他的经验总结出来,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人们认知上的偏见、信息上的弱势、情绪上的裹挟,甚至还有人类天性上的愚昧无知、软弱懦弱,在人类之前形成的所有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
就像其它任何时代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则一样,有些直到如今都仍然清晰可见,因此,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本身就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也是提醒人们在法律的上面,还要有对道德的敬畏。
宁致远,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而且必须适应一国普遍的道德水准。就拿你所做的事情来讲,你先不要转移矛头,也不要怨天尤人,我请你现在,先暂时放下你心目当中的偏执和执念,我不管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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