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 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 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 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 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 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 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役条件:
年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 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 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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