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孤夜凰是离开了,不过周朝的军法可不只是这一些,然后再看,便是后面的东西,不过加上面的,只不过是最简略的版本,虽然说后面还有不同的各种注释,但是还是能够体现一个周朝历法的严重性。
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扞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周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只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将欲攻薪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母等败走。即令国中:有生得(上毋),赐钱百万;杀之,五1万。尽得(士切)等。卫尉竭、内史肆、任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辽蜀四干余家,家房陵。”这是泰代历史上一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卫尉,周官掌宫门屯卫,有丞。”“内史,周官,周因之,掌治京师。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二是不上值。军队承担着保卫收府机关和国家边境安全的任务,执勒宿卫责任重大,若是违犯相关规定擅离职守,就要受到处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长、仆射不告,赀各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费二甲。”“宿”即宿;“除”,《说文》:“殿陛也。”《独断》:“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执兵,陈于阵侧,以戒之。
军人擅自离升执勤岗位要受到处罚,负责执到的军官也要受到牵连。“冗募归,辞日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贵日四月居边。”军自称服役期满回家,如果没有边防长官的证明文书,就属十私自逃归,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这与不按时上宿属于同性质的犯罪,虽然不大也不小,但是真的是被有心人利用的话,也不是那么好解决的事情,所以基本上所有的周朝军士都会去顾及这一件事情。
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问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机,就属于违犯军令,构成失明罪。周法规定:“失期,法皆斩。”《周律杂抄》有“敦(电表律”:“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迟)未到战所,告日战围以折亡,段(假)者,耐;教(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甲;伍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要处以耐刑,知情者罚-甲,同伍者罚二甲。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周律根据情节轻重工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不能死之,千人环规,速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可。“(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兔,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蒸尉捐弗守,还折之。”五人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周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会大和赞杨敌人,众心即军心气。《攀子5令》:“营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细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互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电长,百人一将,其战白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享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十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白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周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周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丁指挥部下,因此享白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位。
所以在周朝当兵,最畏惧的就是这个律法,简直让人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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