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诋毁了乙,乙找甲说理,却被甲打伤。”这一情形,在大秦的律法中是清晰明确的。
即便不去探讨具体诋毁的内容或伤害的程度,仅凭甲有错在先,居然还对乙施加暴力这一点,便足以判定甲的行为是有罪的。
可如果要将这件事情对簿公堂,甲“诋毁”乙的话语和打伤乙的程度都是对甲定罪量刑要依据的条件。
当然,按照大秦律法,言语上的攻击同样构成犯罪,这个案子放在大秦,甲的诋毁行为是可能加重甲的罪行。
除了这些,关于这个案件,了解甲为何会诋毁乙,以及为什么会在乙前来理论时选择使用暴力,这些因素有助于判断甲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这也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所以,嬴政简单读懂题目之后盯着第一个选项,他立即意识到其中存在明显的漏洞。
该选项似乎忽略了上述诸多关键因素,仅仅关注于甲的暴力行为,而未能充分考虑到诋毁言论和伤害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如此简单的判断之后,显然也发现第一个选项绝对是不符合法理的。
*
孟棠首先想到的是,“控告”需要做到什么?!
这至少需要被害人说明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啊!
而在这道题目涉及的案情之中。甲在网络上诋毁乙的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其次,在乙找到甲以后,甲又把乙给打伤了,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这两个罪名在华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的方式略有不同。
在华国,侮辱、诽谤罪是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受害人自己去有关机关控告的。
当然,也有例外!
也就是当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秩序的时候,那受害人不是一个人或者不止是一个人了,自然也不是单纯自诉可以应对的事情了!
喜欢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请大家收藏:(www.qbxsw.com)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全本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