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在现在的律法之下,即使现有对比以前也算宽松,但再对比后世就有天堑之别了!
二人说着对视无奈一笑。
……
孟棠继续:“
那紧接着,如何来认定任何混同呢?
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饶于财越听越惊喜,后世对此判断的要求这般透明?!
要是……他忽然产生了很多在自己以前眼中根本不敢想的念头,但理智又猛地让他把这个念头给抑制下去。
因为,如果真的要实现,那自己的家族是冲锋者还是受益者亦或是二者都是未知数。
孟棠:
“下一种情形,则是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只有特定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承担,特定的含义就是法条中所归纳的‘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这些定语修饰词。
用我们法考商法刘安琪老师的话可以很容易概括并理解为——‘谁干坏事谁连带,不是所有股东都连带!’”
唐朝。
李世民听完孟棠的解释后,陷入了深思。他深知作为掌权者,要成为一代明君,那自己在万民的眼中要做到公正无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有百姓对大唐的信任。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李世民在处理朝政问题的时候对这一点身体力行。听到孟棠解释到这里,他连连夸赞,并说道:
“这一条所言甚是。股东反过来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滥用权力,使公司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
后世的法律要求的很好!明确了受惩罚的只有那些滥用控制权的股东才需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牵连无辜的其他股东。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公平的维护。这‘否定’一词用的极为贴切!甚好!”
魏征也附和点头赞许。他一向以直言进谏着称,对任何不公之事都持批评态度。并说道:“这两条都切中要害。
控制股东滥用权力,使公司沦为工具,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更是对法律的践踏。
后世的律法对此规定的有理有据,谁犯了错谁受惩罚,只有那些滥用控制权的股东才需承担责任,这样才能防止滥权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玄龄在一旁也仔细听着,并微微一笑。
他对一个国家制定律法可是有着丰富的经验。所以,他深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细致入微的考量,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他对孟棠所讲解的后世的律法中的细节表示赞同,也说道:“
“后世律法,对此防备,深得我心。控制股东滥用权力,使公司丧失独立性,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还避免误伤无辜的其他股东。
‘谁干坏事谁连带’,这句话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这样的法律规定,既能有效打击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又能保护合法股东的权益。
怪不得这项制度还有名字叫‘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这种形容着实生动形象!
否认=揭开/刺破?!后两种形容更细致啊!”
众位大臣也对房玄龄所提到的,尤其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另外两个名字赞不绝口!
……
孟棠喝了几口水,继续讲道:“
而最后一个,资本显着不足,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这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而把投资更显转移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不是特别准确,有时候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经营方式相似,所以在使用这一情形的时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饶于财激动万分,作为一个商人,尤其是一个家族式发展的商人,对于律令的研究自然是熟能生巧的。
即使自己以往研究的朝廷的律法政策和现在孟棠姑娘所说道的这三种情形没有半分相似,但这三种情形之中,有律法的强制性判定,也有律法所留空间的任意性发挥……饶于财欣喜地发现后世的律法有情有理,继续不住地赞叹着。
孟棠又说到了这一条法律在华国现在适用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而在诉讼适用中,还有一个点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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